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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飞吗?仪表盘潜在的规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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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9:11: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 航空器在仪表气象条件(低于航路1.2 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云层、云上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高度 6000 米以上飞行,   
       都必须按照仪表飞行的规定飞行。
二、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航空器在指定空域内和仪表进近过程中,必须保持规定的高度,按照仪表进近程序图规定的航线飞行;
      2)进、离机场塔台管制区域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标准仪表进、离场图的规定,在指定的高度上飞行;
      3)在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必须保持规定的航线、高度层和速度。
三、 仪表飞行管制间隔
     1. 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仪表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根据仪表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和侧向间隔,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2. 仪表飞行航空器最低垂直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的最低垂直间隔: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 千米以内最高标高600 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 千米以内最高标高400 米;
     2)航空器与航空器之间的最低垂直间隔按航路1.9 的规定进行配备;
     3)在指定高度飞行的航空器报告脱离该高度后,可以将该高度指定给其他航空器,但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在下列情况下,在接到脱离指定高度的航空器已到达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间隔的高度的报告前,不得将所脱离的高度指定给其他航空器: 1) 报告有强烈颠簸时; 2)指示由航空器驾驶员自行决定上升或下降时。
     3. 使用测距台时,航空器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在同一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同航迹飞行,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时,航空器间最低间隔标准为60 千米;前机真空速大于后机40 千米/小时时,为40 千米。
     2)在同一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在交叉航迹上飞行,同时使用位于航迹交叉点的测距台测距时,航空器间最低间隔标准为60 千米;前机真空速大于后机40 千米/小时时,航空器间最低间隔标准为40 千米。 2006-10-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 EFF2007-1-18 航路1.3-2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3)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并且用同一时间的测距台读数建立间隔,当无垂直间隔时,其中一架航空器保持其高度层,另一架航空器在同航迹上升或者下降,改变高度穿越被占用的高度层时,航空器之间的距离间隔不少于40 千米。
    4)逆向飞行的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经测距台定位,证实两架航空器确已相遇且相距20 千米以上,可以允许航空器上升、下降至或穿越另一航空器占用的高度。
    5)使用测距台配备纵向间隔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机载和地面测距设备经过校验符合规定标准,并经正式批准开放,且位于其测距有效范围之内; b. 有关的航空器之间以及航空器与管制员之间已建立同频双向联络; c. 实施测距台管制间隔标准的两架航空器同时使用经核准的同一测距台测距。
    4. 在C、D 类空域内(塔台和进近管制区),仪表飞行航空器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顺向飞行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航空器,其最低间隔为5 分钟: a. 同速航空器在同一空中走廊内同高度飞行,并且该走廊内有导航设备; b. 在同一空中走廊内或夹角小于45 度的两个空中走廊内,一架航空器穿越顺向飞行的其他航空器的高度层;      
     2)逆向飞行时必须保持规定的高度差,只有证实航空器已彼此飞越后,方可准许相互占用或穿越高度层。
     3)无空中走廊时,在同巡航高度仪表飞行进入C 类空域的航空器,不论其航向如何,其到达导航设备上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 分钟。
     4 .在A、B 类空域内,航空器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同航迹、同巡航高度、同巡航速度的航空器之间为10 分钟。同航迹、同巡航高度、同巡航速度的将做跨海洋飞行的航空器之间,不少于20 分钟。与有关管制单位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2)同航迹、同巡航高度,不同巡航速度的航空器,前方航空器比后方航空器速度快40 千米/小时以上的,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 分钟的时间间隔;前方航空器比后方航空器速度快80 千米/ 小时以上的,应当有3 分钟的时间间隔。
     3)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预计穿越同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不得少于下列最小时间间隔: a. 被穿越的航空器飞越导航设备后20 分钟内,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10 分钟穿越; b. 被穿越的航空器飞越导航设备在20 至30 分钟内,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15 分钟穿越; c. 被穿越的航空器是用推测定位时,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20 分钟穿越。
     4)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预计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不得少于下列最小时间间隔: a. 在与被穿越的航空器预计相遇点前10 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下一个高 EFF2007-1-1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 2006-10-1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航路1.3-3 度层; b. 在预计相遇点时间10 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 c. 如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已飞越同一无方向信标台、测距台定位点2 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
    5)两架航空器在两个导航设备(距离不小于50 千米)外侧相对飞行时,在飞越导航设备前可相互穿越,并保持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
     5. 在A、B 类空域内,仪表飞行航空器的最低侧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航空器穿越航路,应当经管制员同意。管制员应当将允许穿越的条件(航段、时间、高度)和飞行情报通知有关航空器;在穿越航路中心线时,保持与该高度上其他航空器不少于如下的时间间隔: a. 穿越处无导航设备时,为15 分钟; b.穿越处有导航设备且工作正常时,已飞越导航设备的航空器为10 分钟,未飞越导航设备的航空器为15 分钟。
     2)航空器使用导航设备汇集或者分散飞行(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航迹夹角不小于15 度;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航迹夹角不小于30 度),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时,距离导航设备的距离间隔规定如下: a. 汇集飞行时,距离导航设备应当不小于100 千米; b. 分散飞行时,距离导航设备不小于50 千米。对于速度450 千米/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航迹夹角小于90 度时,过台后飞行时间不少于5 分钟;或者在航迹夹角不小于90 度时,过台后飞行时间不少于3 分钟。
     3)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规定航路(航线)上顺向或逆向飞行,互不交叉穿越,但这些航路(航线)的宽度和保护空域不得互相重叠。
     4)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定位点上空等待飞行,但这些等待航线空域和保护空域不得互相重叠。
     6. 在C 类空域内仪表飞行时,同时进、离场的航空器相互穿越或占用对方高度层的最低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航迹差在0 度至45 度范围内: a. 不论进场航空器在何位置,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线3 分钟后; b. 走廊口有导航设备且能正常工作,进场航空器位置在距离机场3 分钟以外,为离场航空器起飞加入航线后。
      2)航迹差在46 度至90 度范围内: a. 不论进场航空器在何位置,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线5 分钟后; b. 走廊口有导航设备且能正常工作,进场航空器在距离机场5 分钟以外,为离场航空器起飞加入航 2006-10-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 EFF2007-1-18 航路1.3-4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线后。
     3)航迹差在91 度至135 度范围内: a. 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线10 分钟后; b. 走廊口有导航设备且能正常工作,为进、离场航空器距离机场均在30 千米以外。
    4)航迹差在136 度至180 度范围内,为证实航空器已彼此飞越后。
    7. 在D 类空域内,仪表飞行航空器离场放行的最低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放行同巡航速度的航空器: a. 同航迹同巡航高度飞行的,为10 分钟间隔,跨海洋飞行时,为20 分钟间隔; b. 同航迹不同巡航高度飞行的,为5 分钟间隔; c. 在不同航迹上飞行,航迹差大于45 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时,为2 分钟间隔,但在同一空中走廊飞出时,为5 分钟间隔。
    2)放行不同巡航速度的航空器: a. 航迹相同,快速航空器在前,慢速航空器在后,为2 分钟间隔; b. 航迹差大于45 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快速航空器在前,慢速航空器在后,为1 分钟间隔; c. 航迹差大于45 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慢速航空器在前,快速航空器在后,为2 分钟间隔; d. 航迹相同,慢速航空器在前,快速航空器在后时: (1)如在较高的高度层上飞行,应当保证快速航空器穿越前方航空器的高度层时有5 分钟以上的间隔;如机场区域内具备目视气象条件,慢速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实行30 度(含)以上侧向间隔(离开快速航空器起飞、上升航迹),则可按尾流间隔放行快速航空器起飞。待快速航空器的高度超越慢速航空器的高度后,慢速航空器再加入航线。 (2)如在同高度飞行,应当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或者航空器彼此分离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导航设备上空时,为10 分钟以上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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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院新生

沙发
发表于 2011-11-22 20:25:37 |只看该作者
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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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学院待录取

板凳
发表于 2011-11-27 00:48:48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分享··谢谢指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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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C
客气!互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2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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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20 15:18:49 |只看该作者
小夏敏 发表于 2011-11-27 00:48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客气!互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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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学院待录取

5#
发表于 2022-4-22 12:09:5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并膜拜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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